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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研究取得新的进展

2014-09-29 10:03:21  来源: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研究取得新的进展

  罗玉中 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科学、高效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保证司法鉴定科学、公正、透明的前提。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及暴露出的问题,由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罗玉中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就加强司法鉴定立法、完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观点简要介绍如下:

  一、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标准的具体制度设计

  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标准的具体制度设计包括以下3个方面:1.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和资质评估管理制度。实行鉴定机构的资质评估认证制度。实行对鉴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2.司法鉴定人资格管理制度。应对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实行复合制,即职业资格制和执业资格制。逐步实行司法鉴定人独立实施鉴定的制度;废除由一个机构(如医院)负责某一鉴定事项的做法。3.司法鉴定标准管理制度。明确司法鉴定标准的制订主体。组建国家司法鉴定标准委员会及各分支学科专家委员会,组织制定司法鉴定行业的技术标准,实现对全国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化工作指导和管理。省级各地的司法鉴定委员会可制订适应本地具体的个案标准,但必须呈报上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审批备案。

  二、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设计

  逐步限制、取消侦查、检察机关享有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建立侦查、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制度。赋予当事人平等的申请权,引入"技术顾问"制度,限制法官自行启动司法鉴定。此外,打破法官在鉴定人选任上的垄断地位,确立鉴定人的委托由当事人协商或法官指定原则以及建立单一鉴定人制度。

  三、鉴定结论采信制度设计

  要完善司法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和技术顾问制度,明确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和法律责任。鉴定结论采信制度包括鉴定的合法性标准、科学性标准和鉴定结论采信说明制度。

  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标准包括:1.鉴定主体适格。鉴定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鉴定人资格。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依法设立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2.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委托与受理程序合法、鉴定实施程序合法、鉴定书的制作合法等。

  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包括:1.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水平。鉴定人是否受过相应专业训练,是否具有鉴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2.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科学原理与技术方法可靠的、有效。3.鉴定的操作程序规范,设备先进、可靠。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是否遵照正确的实验步骤进行操作、试剂是否有效、技术设备是否足够精密、先进是影响鉴定结论证据力强弱的重要方面。4.被鉴定的对象客观、可靠,符合鉴定的要求。被鉴定的对象在鉴定时应保持其在原案件中的属性,或者最起码其受鉴定的属性未被改变,是可靠的。鉴定技术对鉴定对象的数量、质量等有要求的,应当符合要求。

  鉴定结论的采信说明制度包括:1.鉴定结论合法性、科学性、关联性的原则说明。裁判文书应当对鉴定人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所采用的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是否可靠,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作一般性的阐述说明。2.质证焦点问题的重点说明。裁判书应当总结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的质证焦点,分析各方的观点和理由,阐述法庭对于该焦点问题的认定结果和具体理由。

  四、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民事责任的制度设计

  建议我国作以下制度安排:1.责任主体上由机构责任转向鉴定人个人责任。2.责任内容上增强民事责任的惩罚力度。3.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性质由以契约责任、侵权责任为主转向以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为主。4.建立鉴定人执业保险或执业互济制度。一是建立执业保险制度。对因鉴定中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理赔条件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二是建立执业互济制度。鉴定人因鉴定中产生的民事责任赔偿后,如果出现保险公司按规定不予理赔而确应赔偿的情况,可由协会查明情况后,从互济基金中赔偿。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课题组建议我国司法鉴定法的立法框架可分为总则、司法鉴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和认定、法律责任等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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