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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化学发明专利纠纷案

2014-09-28 10:45:39  来源:

上市公司化学发明专利纠纷案

 山东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学”)6月22日,就公司董事长赵某两个发明专利被山东某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高分子材料公司”)侵权,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诉讼一事,按照上市规则及要求进行了公告和披露。

  诉讼起因:

  山东某高分子材料公司生产、销售的“xx牌”外包装标有“ACR树脂,PVC加工助剂LP-802”产品,侵犯了赵某于2005年9月30日申请、2008年6月1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号为ZL20051010xxxx.x,和2005年6月29日申请、2008年12月3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号为ZL20051007xxxx.x、专利名称为“聚氯乙烯加工塑化改性剂、制造方法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该侵权产品已经由昌乐县公证处公证并施封。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生产、使用、销售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赵某在6月4日收到(2011)潍知初字第228号、第229号两个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受理日期为6月3日。2011年6月14日,赵某就(2011)潍知初字第22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所涉案件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将经济损失由50万元变更为548万元。变更理由是赵某于6月9日根据山东某高分子材料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明确了山东某高分子材料公司侵权产品ACR加工助剂的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比例等关键数据,从而计算出山东某高分子材料公司的侵权获利为548万元。

案件结果:

 2012年6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两件专利作出第8869号和第188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两件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法院正是依据纠纷中的该两项专利已被判无效,驳回了原告赵东日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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