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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鉴定案--一份鉴定书,决定原告败诉

2014-09-30 11:40:07  来源:

      昆山A电器有限公司是一种“抽油烟机排气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2006年初,A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上海B电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委托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就被告B公司生产的抽油烟机内部吸油烟装置是否属于A公司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中心对双方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了一一比对,得出被告B公司相关技术不属于原告A公司专利保护范围的鉴定意见。法院据此做出了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专家提醒企业,应当注重诉讼前的知识产权鉴定。如本案,A公司如果能在诉前进行鉴定,了解B公司侵权的可能性,将对诉讼前景有一个相对准确的预期判断,可能就不至于最终败诉。 专家还指出,由于我国目前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仅采用形式审查的方法,并未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大量的不符专利“三性”要求的公知技术被授权。在这种情况下,诉前知识产权鉴定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权利人正确认识自身权利,预期诉讼前景、降低诉讼成本,避免“滥诉”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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